中信信托电子交易服务协议
欢迎您使用中信信托电子交易服务!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为中信信托电子交易服务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在本协议中也称为“您”)提供服务,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在双方之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中信信托在此特别提醒:在使用中信信托电子交易服务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中信信托电子交易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特别是免除中信信托责任、限制用户权利、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条款。您一经点击“我已阅读《中信信托电子交易服务协议》内容,并同意相关条款”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并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条款或对本协议的条款存在不理解,请勿注册/开通使用电子交易服务。
本协议包括以下所有条款,同时也包括电子渠道已经发布或者未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包括以下所有条款,同时也包括电子渠道已经发布或者未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用户在本协议及各类规则变更后继续使用电子渠道服务的,视为用户已仔细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修订后的本协议及各类规则,且用户承诺遵守修改后的本协议及各类规则内容,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本协议及各类规则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电子渠道服务,中信信托保留中止、终止或限制用户继续使用电子渠道服务的权利,但该等中止、终止或限制使用并不豁免用户在电子渠道已经进行的交易项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中信信托不承担任何因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电子交易服务内容
第一条 电子渠道
本协议所称“电子渠道”系指中信信托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和移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电子交易的服务渠道,包括中信信托官方网站(https://www.citictrust.com.cn)、iPad客户端、手机App客户端、微信平台等。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中信信托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公布产品信息、网上交易服务、电子合同及其他相关服务,其中:
1、公布产品信息:用户可以通过电子渠道查询与其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中信信托发布的各类信托产品信息及相关资料,也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人工咨询。电子渠道向用户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不应视为中信信托的任何担保或兜底,用户应依其独立判断进行决策。
2、电子交易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办理注册、身份识别、持有产品查询、账户变更、密码修改、信托产品预约、认购、申购(含追加)、赎回、视频签约等业务。用户使用电子渠道服务前应首先完成注册开户,注册用户通过电子渠道进行各项交易时,若用户未遵从本协议条款或电子渠道交易规则中的操作指示,中信信托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电子合同:用户通过电子渠道进行视频签约,即视为其具有订立、履行电子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明用户已充分知悉、理解电子合同的所有条款并自愿受电子合同约束。用户完成视频签约后即视为其已完成本人签名,已签署的电子合同即刻生效并对签署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该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数据电文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及手写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签署后,用户可通过电子渠道查看已订立合同的条款和内容,中信信托就该电子合同内容将不再与用户签订纸质合同。
4、其他相关服务:除中信信托与用户签署的具体协议另有约定外,电子渠道有权向用户发出任何通知、资料、文件等基于本协议或电子交易服务产生的信息。用户在此确认并同意电子渠道可通过系统公告、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发送前述信息,信息自发送之日或在系统公告之日视为已送达用户。如因信息传输、用户未能在发送之前提交最新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件等原因导致用户未能在发送当日收到该等信息,中信信托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具体详情以电子渠道当时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信托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中信信托不承诺保证兑付信托本金及最低收益或预期收益。用户应根据自身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电子渠道公布的产品信息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章 风险揭示
第三条 电子交易风险
中信信托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中信信托在此郑重提示用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中信信托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涉及中信信托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的合作。受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仅在工作日进行资金代扣及划转的现状等各种原因所限,中信信托不对前述服务的资金到账时间做任何承诺,也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货币贬值等损失。
2、用户获取的信息或者交易申请可能会因移动通讯网络或互联网络的因素而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导致用户无法通过电子交易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用户损失的风险。
3、由于网络的差异或电子设备联网的原因,造成用户在不同地域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可能会发生网络断网、传输缓慢、时断时续等现象,导致用户无法通过电子交易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用户损失的风险。
4、由于网络故障,用户通过电子交易发出交易申请、服务申请等指令时,可能出现用户交易指令、服务申请失败的风险或者用户产生重复操作,从而造成用户损失的风险。
5、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从而造成产品数据信息及其他服务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的风险。
6、由于身份认证要素、密码泄露或手机(或电脑等)遗失、被他人使用等原因,用户的身份验证信息有可能被仿冒或窃取,可能造成用户损失的风险。
7、如果用户个人资料信息发生变动但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可能导致用户无法通过电子交易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用户损失的风险。
8、用户的手机(或电脑等)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网络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用户无法通过电子交易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用户损失的风险。
9、由于用户的手机(或电脑等)型号及其软件系统与中信信托所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不兼容,导致用户无法通过电子交易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用户损失的风险。
10、由于用户手机(或电脑等)本身的原因,如断电、电池问题以及其它硬件故障等情况使得其不能正常使用,导致用户无法通过电子交易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用户损失的风险。
11、用户遗失手机(或电脑等)或被他人非法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相关风险。
12、由于用户不具备一定的手机(或电脑等)应用经验,因操作不当导致用户无法通过电子交易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用户损失的风险。
13、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变化或中信信托业务管理变化,导致电子交易服务规则、系统软件和服务办法发生变化造成的相关风险。
14、由于中信信托业务优化、系统改造、系统升级等调整,导致电子交易服务暂停、中止、终止,造成的相关风险。
15、其他非中信信托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发送或接收用户的交易指令,导致用户无法通过电子交易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用户损失的相关风险。
16、机构用户更换电子交易业务办理人员时,未及时在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更新相应操作人信息,导致机构用户基础信息泄露、交易信息泄露、发起未经授权的交易(认购、申购、赎回等)等相关风险。
第四条 信托产品风险
用户通过网上交易购买的信托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与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用户应当在购买信托产品前详细阅读信托合同风险揭示条款,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第五条 风险承担能力
在用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前,请务必确认用户已充分了解和认识以上列示的及其他上述虽未予明示但实际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风险,愿意承担电子交易服务的全部风险和损失,且用户的经济条件和心理承受能力足以承担全部以上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 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用户的权利
用户在使用电子交易服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用户申请开通相应电子交易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接受中信信托提供的服务。
2、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用户的义务
用户在使用电子交易服务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
1、用户应清楚地了解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用户在确认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用户在接受中信信托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用户操作指南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
4、用户保证用于投资中信信托所设立、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代为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5、用户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6、在投资中信信托所设立、管理的信托产品前,用户应详细阅读并理解相关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条款,用户根据本协议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信托产品相关业务,应视同用户亲临中信信托柜台办理。
7、用户应单独使用中信信托电子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用户不得利用该系统从事信托计划代理买卖业务,或/及从中收取费用。
8、用户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且用户有义务维持并更新其本人的资料,确保其为合法、真实、有效、最新及完整;因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过时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责任和损失由用户承担。
9、用户身份认证要素是中信信托在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过程中识别用户的依据,用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中信信托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中信信托工作人员)使用。
10、如用户的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用户服务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用户应立即对相关电子交易服务密码及时变更或重置,在变更或重置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11、用户应对其发出的所有业务操作、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凡经身份认证要素、密码、短信验证码等身份认证信息验证正确后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行为,中信信托均视其为用户下达的指令信息,用户须慎重、妥善进行操作。
12、用户应确保其用于电子交易服务的相关电子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用户的电子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安全问题等原因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13、用户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安装电脑、手机等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被盗或泄漏;用户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交易服务。对于自设密码,用户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14、中信信托为用户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而保存的相关电子数据或录音资料等非纸质材料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组织规则规定的书面形式和文件保存要求的合法、有效数据电文材料,并据以作为确认中信信托为用户提供服务内容的合法、有效证据;用户不得因记录结果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15、用户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中信信托网络,破坏中信信托系统,否则将承担由此给中信信托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用户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7、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中信信托提供的某种电子交易服务时,应及时通过中信信托提供的其他服务渠道解决,并及时通知中信信托妥善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失扩大由用户自行承担。
1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中信信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中信信托的权利
中信信托为用户提供电子交易服务,享有以下权利:
1、为不断改进电子交易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中信信托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渠道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2、为保障中信信托服务安全,中信信托有权根据用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用户身份认证措施、业务规则、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用户应当遵守。
3、中信信托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等进行调整,涉及用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
4、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中信信托的义务
中信信托为用户提供电子交易服务,承担以下义务:
1、中信信托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应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2、对用户委托的网上交易,中信信托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相关行为的证明。中信信托应对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用户与中信信托另有约定或在中信信托内部使用的除外。
3、在中信信托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中信信托应向用户提供用户所申请的相应电子交易服务。
4、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免责条款
第十条 免责情形
因下列情形导致用户损失的,中信信托不承担责任:
1、用户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进行操作,导致中信信托中止、终止对其服务。
2、用户发送的交易指令不明确、存在歧义、不完整或不符合中信信托的其他要求,导致中信信托无法执行该交易指令。
3、用户未能正确按照电子交易服务的业务规则操作,而影响中信信托受理其服务申请或提供其他服务的。
4、用户使用未经认证的银行卡或使用非本人银行卡或使用信用卡,用户的银行卡被冻结、挂失,用户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等,导致无法正常实现资金扣划。
5、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6、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7、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中信信托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用户损失的。
8、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非中信信托所能控制的情况引致数据及交易的不准确性或不及时性导致用户损失的。
9、因用户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中信信托无法按时或及时收到用户申请信息,或者中信信托收到的用户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用户损失的。
10、因用户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用户损失的。
11、因用户的故意或疏忽导致身份认证要素、密码的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用户损失。
12、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的用户损失,中信信托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因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如微信平台、支付宝平台、IOS系统、安卓系统、客户端应用商店等)平台升级、技术更新、暂停、中止、终止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2)因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按照用户指令进行操作、对交易限额或次数限制,或因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未能到账,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3)因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或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13、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中信信托免责事项。
第六章 隐私权保护及授权条款
第十一条 用户信息的提供、搜集及核实
1、您有义务在注册时提供自己的真实资料,并保证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姓名、证件号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及时更新,以便中信信托为您提供服务并与您进行及时、有效的联系。您应完全独自承担因通过这些联系方式无法与您取得联系而导致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若因您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失或不完整的资料导致中信信托遭受损失的,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您同意中信信托可以自行或通过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对您提交或中信信托搜集的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个人身份证信息等)进行核实,并对获得的核实结果根据本协议及有关文件进行查看、使用和留存等操作。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中信信托对于用户提供的、经认证的个人信息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使用和披露。
第十三条 用户信息记录和使用
1、为了向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中信信托会在用户自愿选择服务或提供信息的情况下系统自动存储注册信息、记录并使用Cookies、或提供具有定位功能的服务等。
2、当用户使用中信信托服务时,服务器会自动记录一些信息,如用户的使用情况、IP地址、所访问服务的URL、浏览器的类型和使用的语言以及访问日期和时间等。
3、当用户安装、激活、更新、卸载相关服务或当这些服务定期与中信信托通信(例如软件的更新)时,系统会将此编号以及与安装相关的信息(例如操作系统类型和应用程序版本号)发送给中信信托。
4、为了对不同型号的设备提供更好的服务与体验改善,中信信托可能会记录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号、手机的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IMEI)、手机的网络设备的硬件地址(MAC)等信息。
5、中信信托采用行业标准惯例并以高度的勤勉义务保护用户资料和上述信息,除非事先获得用户的授权或本声明另有规定外,不会将这些信息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中信信托关联公司除外)。通过使用收集的信息,中信信托会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或推介有关产品信息。
第十四条 用户信息的披露
在如下情况下,中信信托可能会披露用户的信息:
1、向提供独立服务且要求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的供应商披露,如印刷厂、邮递公司等;
2、事先获得用户的授权或符合相关服务条款或使用协议的规定;
3、为提供用户所要求的软件或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用户数据;
4、应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要求而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5、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披露。
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的权属
中信信托电子交易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平台架构、平台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中信信托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十六条 权利保护
1、非经中信信托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中信信托平台程序或内容。
2、用户不得对中信信托电子交易或其内容进行转售或商业利用;不得收集和利用产品目录、说明和价格;不得对电子交易或其内容进行任何衍生利用;不得为其他商业利益而下载或拷贝账户信息或使用任何数据采集、Robots或类似的数据收集和摘录工具。未经中信信托的书面许可,严禁对中信信托电子交易的内容进行系统获取以直接或间接创建或编辑文集、汇编、数据库或人名地址录(无论是否通过Robots、Spiders、自动仪器或手工操作)。另外,严禁为任何未经本使用条件明确允许的目的而使用电子交易平台上的内容和材料。
3、未经中信信托明确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商业目的对中信信托网站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复制、复印、仿造、出售、转售、访问、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利用。未经中信信托明确书面同意,用户不得用frame或运用frame技巧把中信信托的商标、标识或其他专有信息(包括图像、文字、网页设计或形式)据为己有。未经中信信托明确书面同意,用户不得以MetaTags或任何其他"隐藏文本"方式使用中信信托的名字和商标。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会终止中信信托所授予的允许或许可。
尊重知识产权是用户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用户应对中信信托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中止或终止
第十七条 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用户下载或启用中信信托电子交易服务时,勾选“我已阅读《中信信托电子交易服务协议》内容,并同意相关条款”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第十八条 用户终止情形
用户自行关闭、卸载、取消关注等形式不再使用用户电子交易服务,本协议自用户终止电子交易服务时终止。用户同意,终止电子交易服务不代表用户责任的终止,用户仍应对使用电子交易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可能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中信信托仍可保留用户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中信信托中止情形
在发生以下情形下,中信信托有权随时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1、对于网络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升级时;
2、出现突发性的网络设备故障时;
3、中信信托所使用的网络、网络通信设备停止,无法提供服务时;
4、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服务暂停时;
5、应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中信信托终止情形
在发生以下情形下,中信信托有权随时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1、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合法有效;
2、用户丧失《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3、用户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序进行恶意登陆或使用非法服务;
4、用户涉嫌或可能涉嫌洗钱、套现、传销、被冒用或其他违法行为;
5、用户不遵守本协议或中信信托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中信信托利益的行为;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7、根据本协议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中止或终止的处理
在发生本协议所述中信信托有权中止或终止情形时,中信信托有权通过系统消息或手机短信告知方式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关闭您的账户或者限制您使用中信信托的电子交易服务。但中止或终止行为不能免除任何一方根据使用本协议或在电子渠道生成的其他协议项下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第九章 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
第二十二 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及其修订的有效性、履行与本协议及其修订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国法律(为本条所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三 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因本协议所引起的用户与中信信托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用户在此完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中信信托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 条协议组成
本协议是由用户与中信信托共同签订的,适用于用户通过中信信托电子交易进行的全部活动。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正文条款及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条款和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 条部分无效
1、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各方意图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 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中信信托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记录
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交易服务中产生的信息记录是确定信息真实有效和信息具体内容的依据。
第二十八 条解释权
中信信托对本协议拥有最终的解释权。